未续签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需要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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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苏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徐州,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2月,苏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异动信息表》,苏某岗位有所调整,工作地点仍为徐州,合同周期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

  2023年3月10日,物业公司向苏某发出《返岗通知书》,将苏某的工作地点调整至南京,要求其3月15日到南京报道。当天,苏某向物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以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随意调整工作地点迫使其辞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苏某签订的《异动信息表》虽然写明合同周期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但该表格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缺少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能以此作为续签的劳动合同,故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苏某合同到期一个月后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另外,物业公司未与苏某协商变更工作地点,而是直接通知其工作地点变更至南京,造成苏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应当积极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基本要素的统计表等管理资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对该种行为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同时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更改,如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工作地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