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滥施罚款,员工要求返还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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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闫某到某汽车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5月,公司以闫某在接待上级公司暗访中表现不佳,致门店评分不合格为由罚款2000元,当月又因其未通过训练营考试罚款1000元,该月共扣除闫某工资3000元。2022年7月2日,公司在未发放闫某6月份工资的情况下就向其发出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闫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2022年5月份罚款3000元及6月份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某每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22年5月销售公司以前述两项理由合计对其罚款3000元,扣罚金额过高,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扣除工资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销售公司随意扣除闫某工资,其扣罚比例早已高出法定限额,应当予以返还。另外,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有权利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必须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某汽车公司对闫某处以罚款的金额与闫某工资收入、过错程度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过重,没有明确规章制度为依据,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