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原公司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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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电气公司与刘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刘某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某电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如违反协议需赔偿违约金100万元。8月5日,刘某申请离职,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同日双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刘某继续履行之前签订的保密、竞业协议,电气公司每月支付刘某补偿金4500元。

  次年2月,某电气公司发现刘某无视约定,至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任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某辩称某电气公司未按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其已同公司解除协议,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刘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协议,并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支付刘某五笔补偿金。刘某未通知某电气公司解除协议,并于2022年11月进入与某电气公司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技术公司任职,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当赔偿违约金,某电气公司诉请违约金较高,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某电气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相关知识产权,而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权,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用人单位在按照约定积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刘某在某电气公司已经依照协议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在离职仅3个月后便前往与某电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