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合理正当理由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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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调解要旨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用人单位无正当合理理由拖欠劳动报酬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简要案情

  2011年1月10日,胡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薪3250元。2024年年初,某公司开始频繁拖欠工资,2024年11月16日,胡某因某公司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工会调解过程中,某公司认为其因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工资,并非恶意欠薪。

  工会调解员认为,胡某非因自身原因主动离职,而是某公司欠发劳动报酬,多次请求未果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某公司辩称拖欠劳动报酬系经营困难所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未举证证明暂缓发放工资行为经过工会民主议定的先行程序,故某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最后,某公司认识到拖欠劳动报酬行为损害胡某权益,接受工会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展现。实践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较为复杂,劳动者依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主观过错、该过错是否损害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赖基础以及是否导致劳动者难以忍受等因素。本案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经营困难的情况、是否向劳动者说明情况、是否履行缓发工资的法定程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本案对平衡劳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