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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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安排,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的岗位、内容、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劳动者主张其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赵某于2020年11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安排赵某在某酒店从事前台服务员工作。2021年5月,赵某被安排转入乙公司并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4年6月8日,因某酒店关门,赵某待岗,工资也未结清。嗣后赵某发函,以乙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某酒店停止经营,乙公司也未足额支付赵某工资,赵某以乙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乙公司应当支付赵某经济补偿。赵某于2020年11月入职甲公司,非因本人原因于2021年5月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变,故计算赵某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典型意义

  工作年限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体现,准确认定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劳动者依法享受经济补偿、年休假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在劳动者工作岗位、内容、地点不变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与不同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人为拆分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劳资关系的稳定。本案明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认定标准,提醒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并依法承担用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