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营私舞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就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及具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2年9月7日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注塑车间统计员,负责生产数据录入、工资核算基础数据填写及考勤管理等工作。2023年9月,某电器公司以张某自2022年9月起“私自篡改工资数额,虚增个人工资”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某电器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张某每月工资需经初审、复审、审批多级人员签字确认,且其工资调整期间其他审核人员均未提出异议。某电器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恶意篡改工资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裁决某电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当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不得滥用此权利。本案结合用人单位解除原因、劳动者的职责、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对用人单位以营私舞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却不能充分举证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既提醒劳动者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加强管理,处理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必须事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