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通过微信等电子数据形式进行确认的,用人单位不存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汤某于2023年7月入职某工作室,从事设计师工作。入职前,双方通过微信对汤某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和提成标准、社会保险费等事项进行确认。2024年3月,汤某以某工作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某工作室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某工作室之间的劳动关系。嗣后,汤某申请劳动仲裁,提出某工作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574元等仲裁请求。仲裁委作出裁决后,汤某不服该份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倍工资罚则制度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某工作室未与汤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微信对汤某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作出约定和确定。因此,汤某关于某工作室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574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改善实践中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长期较低的现状,发挥书面劳动合同在争议解决中的功能定位效力,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合法权利。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磋商和确定已扩大至电子数据等形式,该种形式对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进行确定,不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及权利义务的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此案审慎适用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规定,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规避相关权利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