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尽管新媒体平台的辐射范围突破了空间限制,但是劳动者利用新媒体平台从事同业宣传是否构成竞业限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域、工作内容以及能产生的引流效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不符合竞业限制的实质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苗某原系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的教师,从事手机维修培训工作。在职期间,苗某与常州市某培训机构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苗某不得在江浙沪皖地区从事同类工作,且不得使用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期限为三年,如果苗某违约,则赔偿违约金10万元。2023年7月,苗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苗某入职四川省成都市某培训机构,从事工作与前工作基本一致。2023年8月,苗某两次在其自营的抖音账户上发布招生广告及维修视频教程,为成都市某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常州市某培训机构发现后,于2023年9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常州市某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认为苗某的宣传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侵犯了商业秘密,请求判决苗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认为,苗某与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苗某不得在江浙沪皖地区从事同类工作,苗某离职后至成都市某培训机构工作,虽其在抖音上发布招生广告,但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且无证据证明苗某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因此,苗某的行为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也未侵犯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法院遂判决驳回常州市某培训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抖音、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成为企业和品牌营销的主要阵地。因此类平台突破了空间限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能否通过此类平台发布同业工作、宣传视频,争论不一。司法实践中发现,用人单位利用其在用工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对竞业限制作出扩大解释,从而滥用竞业限制权利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从事同业宣传,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结合竞业限制的实质构成要件进行考量和分析。本案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劳动者发布的视频内容、性质,另外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特点,认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外利用新媒体平台从事同业宣传,且未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以保障劳动者择业权和就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