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1日,焦某入职某机械公司。2020年11月10日,体检机构出具的焦某职业健康检查复检报告显示其听力存在异常,建议调离该职业危害因素岗位。2021年3月,某机械公司向焦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告知其因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从事的岗位有损于焦某健康,决定调动焦某的岗位,要求焦某于4月6日前至装配厂把手一组(无噪声危害岗位)上班,调动后工资待遇等没有变化。到期后,焦某未至新岗位报到,2021年4月1日至5月28日期间,该公司组织了多次调岗协商谈判,但焦某均不愿调岗。2021年5月28日,该公司将上述情况通知其工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依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解除与焦某的劳动合同。后,焦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某机械公司系根据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出将员工调整至其他岗位的决定,且在与焦某协调无果后,拟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除与焦某的劳动合同,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意见后,解除了与焦某的劳动合同,该行为于法有依,于理有据,程序合法系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驳回焦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某机械公司严格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对焦某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发现其存在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及时作出了合理的岗位调整决定。这一行为不仅体现了企业对员工健康的关怀,也彰显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与担当。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用人单位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有权依据职业危害防护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合理调整,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面对岗位调整时,应理性对待,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