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生病请假须遵循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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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6日,于某某入职某高新技术公司,从事品检工作。2023年12月1日,于某某因肝功能异常请病假1天,并于当天补办请假手续。2023年12月4日至11日,于某某虽有医院就诊记录,但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且非紧急情况。2023年12月12日,公司相关人员与于某某当面沟通后,依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认定于某某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解除通知前,该公司曾书面催告返岗,但于某某未返岗。后,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劳动者是否遵循了正确的请假程序,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规章制度框架内将未请假的缺勤视为旷工,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于某某未能依照规定完成请假流程,并在收到催告返岗通知后,仍拒绝返回工作岗位,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基于《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有据。因此,仲裁委确认某高新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对于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生病请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符合规范的请假程序同样重要。劳动者在请假时,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确保其合法、合理,并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