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充分告知,不得将入职培训考试不合格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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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4日,蔡某某入职某企业管理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蔡某某也签字确认了录用条件,其中规定入职培训考试不合格属于不符合条件。该公司主张,2022年12月30日蔡某某培训考试成绩为58分,合格分为80分,虽蔡某某多次进入系统进行考试,但有效成绩只取第一次成绩。2022年12月30日,公司告知蔡某某办理离职手续。蔡某某认为,培训老师告知可以多考几次,遂进行了3次考试,3次考试内容一致,第一次为58分,之后分别为70多、80多分,且入职后从未被告知过合格线分数,考完就接到人事通知考试不合格,当日公司告知按照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因此,蔡某某申请仲裁,要求企业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但蔡某某表示入职至今从未告知过考试合格线,且培训老师告知其可以进入系统多考几次。虽然公司主张培训老师告知合格线为80分,且只取第一次成绩,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认定蔡某某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有两点尤为重要:一是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二是录用条件是否明确且合法。前者主要是指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后者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具体、明确、量化地告知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形成考核结论,并告知劳动者。未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或者考核标准、考核流程不清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