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管理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者未尽督促义务不能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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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兰某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兰某某一次性投资5万元入股该公司“某雨”项目,该项目为经营酒吧、咖啡店、微餐饮等手艺项目的实体店。2022年10月1日,“某雨”实体店正式对外经营,兰某某在店内从事调酒及辅助店铺运营、人事管理等工作。2023年8月10日,该品牌管理公司提出店铺重新装修,兰某某提出退股,双方就清盘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8月26日,某品牌管理公司向兰某某转账退股金1万元,兰某某最后工作至2023年8月28日。兰某某因某品牌管理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万元。仲裁裁决后,兰某某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可构成劳动关系。结合本案情况,兰某某虽作为出资人,但从其实际工作内容判断,与该品牌管理公司之间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然而,兰某某具有“某雨”项目决策协商及人员管理的职能,有义务督促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兰某某未举证证明已履行督促义务,其自身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据此,法院对兰某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一规定,具有惩罚性,旨在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但是,并非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承担。劳动者作为出资人或合伙人,并且在该公司运营中具有管理职能,意味着其有能力、有义务推动和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若因自身未履行督促义务而导致未签订合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而非由企业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否则会造成责任分配不公。法院对原告相关主张不予支持,有利于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