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林与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人事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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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源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1993年7月1日,李某林受伤致双小腿骨折、左小腿皮肤裂伤、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后一直未上班。李某林未上班期间,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为李某林缴纳了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并每月向李某林发放部分工资约数百元,累计发放工资142271.74元,并于2022年6月16日向李某林补发了未上班期间下差的工资共计11585.7元。2024年1月3日,李某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李某林请求判令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支付2000年7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下差工资。

处理结果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林的诉讼请求。随后李某林上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1993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李某林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内未向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也未依法与李某林解除劳动关系,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李某林多年来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若给予其正常工作人员应享有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补助等待遇,对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显失公平,且将破坏某市公路养护管理二段及本地其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对正常上班的职工不公平,亦违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是权利的前提,要享受权利,必然先承担义务。

典型意义

  “同工同酬、不劳不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未在单位上班履行义务,却起诉请求获取差额工资等权利,无法获得支持。通过此次判决,不仅可以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引导各位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树立辛勤工作的意识,更深刻地明白同工同酬的含义及必要性。同时在整个社会引发思考与讨论,引导社会大众坚守诚信,避免碰瓷式维权,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利于加强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