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7月,魏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5月22日,魏某等5人在工作时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决定对魏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食品公司认为魏某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该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决定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虽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上班时间吸毒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影响工作职责的履行,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魏某在工作时间聚众吸毒,违反了公民守法的基本义务,影响了工作职责的履行,也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食品公司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评析
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工作职责的履行,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主要包括因劳动者的过错解除、无过失性解除及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上班期间不得吸毒,无论从普通公民的基本守法义务角度,还是从工作职责履行角度,乃至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角度,对所有劳动者均属于不言自明的、理应知道的基本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工作职责的履行,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中对该行为未作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