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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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12

案情简介

  胡某于2012年2月10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商贸公司为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6年9月,胡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胡某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18日,商贸公司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胡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享受治疗和休息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胡某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该期间属于胡某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其没有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商贸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支持了胡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伤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争议。随着工作环境日益复杂,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伤待遇纠纷的数量也随之增长。停工留薪期也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依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不受约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即使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职工的行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