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长期稳定的临时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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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提供短期劳务为目的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马某于2021年通过劳务中介公司至某农业发展公司上班,负责龙虾分拣等一些杂活。2023年4月28日,马某未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直接至某农业发展公司商谈工作,口头约定工资16元/小时,上班时间由公司微信通知,工作期限截止到2024年8月份龙虾下季时。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公司也未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3年5月29日,马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现马某提出诉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农业发展公司从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工作到每年七八月龙虾淡季后就不再工作,由此可见其劳动任务是短期的、临时性的。虽然某农业发展公司通过微信群向马某发布上班时间,与马某存在一定的管理行为,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工作安排,不能体现公司对马某的管理、指挥、监督,从工资发放上看,公司是按照工作时长向马某支付劳动报酬。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对于马某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认定为临时性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用工合意和稳定性,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重要参考,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双方之间不仅是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即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没有成为雇主内部一员的意图,雇主也没有接纳雇员成为其内部职工的意愿。本案中,通过分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过程中的从属性,认定单位只是临时性用工,与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