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7日,郁某经他人介绍至某能源公司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其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根据运输次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作期间,某能源公司未与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郁某工作是按照易某要求,将秸秆从产出地运送至采购方公司,需在该公司将货物过磅称重打印过磅单,并拍照将过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易某。2023年7月17日,郁某遭受事故伤害被送至医院救治,后遵医嘱休息,未再到某能源公司上班。后郁某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确认其和某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能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本案中,易某以某能源公司名义开展秸秆售卖业务,其安排郁某工作及向其发放工资应当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易某在安排郁某工作时,并未在每次运输前征求郁某是否接受,而是常规性地进行工作安排,由此也说明郁某提供的是连续稳定性劳动,故应当认定郁某受某能源公司的管理,与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郁某从事货车驾驶员工作,该类工作系某能源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故判决某能源公司与郁某于2023年3月27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某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因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方式、劳动报酬发放形式等较为灵活,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关系识别较为困难。有的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任何书面合同,隐匿、变更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方式、劳动报酬等用工事实,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从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要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是否形成隶属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依法予以认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