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并由此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相应比例返还预付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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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诉庄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新沂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简要案情

  庄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某医院与庄某另签订《协议书》,约定:连续50个月给予庄某租房补贴,连续12个月给予生活补贴;庄某工作必须满5年方可流动。2021年9月,庄某单方向某医院提出离职,并于同年10月正式离职。庄某在职期间,某医院已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庄某支付租房补贴、生活补贴。故某医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庄某返还补贴款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新沂法院认为,某医院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庄某的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属于基于服务期约定而给予庄某的特殊待遇。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庄某须在某医院工作满5年,某医院需按约定向庄某支付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合同履行期间,庄某违反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前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实际在某医院的工作时间为10个月。据此,综合考虑《协议书》约定的服务期限及实际履行情况,判决庄某应向某医院返还所领取的部分补贴款。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吸引人才,会采取给予劳动者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待遇,并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以维持人才队伍稳定。基于此种情形,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并由此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预付的特殊待遇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医院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庄某的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即属于基于服务期约定而给予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应返还所领取的相应特殊待遇。本案的处理兼顾了劳动关系稳定性以及人才流动自由,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