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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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23年6月1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上班需进行考勤打卡,被告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存在多次补卡情形,理由为忘记打卡。原告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情况说明,称其7月份由于家中有急事休息,在考勤上未体现,跟经理和同事仓管讲了的。公司经理证明张某向其请假的事实。被告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原告于2024年7月存在多次虚假打卡为由,向原告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原告张某违反了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通过代打考勤卡等方式伪造了出勤记录,掩盖旷工事实,本案证据可以看出公司领导对原告在7月份的出勤情况是知晓的,也对原告请假表示同意。公司打卡制度管理上的疏忽,不能归咎为原告,公司对原告的出勤方式是认可的,现公司仅凭显示了补打卡情况的出勤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利用虚假打卡掩盖旷工事实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被告宁波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1603.04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管理漏洞造成的劳动者请假不规范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此认定劳动者利用虚假打卡掩盖旷工事实,从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契约,它保障着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违背了契约精神,更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漠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劳动者因这种不公正解除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正义,确保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