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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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11月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某楼盘房屋销售工作,该公司按基本工资加销售业绩提成的方式向王某发放工资。2018年底,楼盘销售完毕,王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就楼盘销售提成进行核对,双方确认了销售提成金额,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销售提成结算单,除已支付金额外,尚余3200元销售提成未支付。王某要求公司立即支付该款项,公司则认为虽与王某就销售金额完成结算,但公司仍需与楼盘开发商进行结算,待与开发商结算完成后,才能向王某支付余款。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房产中介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32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王某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房产中介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该公司以其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结算尚未完成为由,拒不及时足额向王某支付销售提成,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提出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得以上游业务单位未结算费用为由扣发工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不能因与其他业务单位的债权债务而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资。现实生活中,的确有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约定,以上游业务单位未结算费用(如工程款、货款等)为由,违法拖延、克扣劳动者工资甚至拒绝按约定标准支付工资。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与王某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王某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作出了约定,在王某完成销售任务时对王某的销售提成进行了结算,但该公司仍以未与楼盘开发商完成结算为由拖欠王某工资,这样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败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