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付不替代企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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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四川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叶某系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工人,工种为小工,主要工作为铲灰,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以项目参保的形式购买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保险时间为 2022年1月8日至 2022 年 11 月 12 日。2022年6月1日,原告在下班途中与案外人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隆昌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案外人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叶某被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被告未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款,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下班途中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已经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原告理应享有除医疗费用外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停工留薪待遇及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等。遂判决:原告叶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 2022 年9月23日解除;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叶某工伤保险待遇 146773.04元。

典型意义

  本判决强调了工伤保险赔付不能替代企业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法定义务,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工伤这一特殊情形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权益保障。该判决厘清了工伤保险与用人单位责任的边界,通过将二者有机结合,确保劳动者在治疗和恢复阶段,其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切实满足,劳动者不仅在医疗救治方面能够后顾无忧,在收入保障上也能得到周全考虑,实现了医疗、收入等方面的全方位保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