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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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蓝某在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该项目已投保工伤保险)上班。2023年7月6日,蓝某在上班途中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3年7月22日,蓝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蓝某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由人力社保机构支付,在人力社保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后,蓝某自愿放弃向公司进行索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2023年8月15日,人力社保机构认定蓝某属于工伤。蓝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蓝某伤后未满一年,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建议其系统治疗一年后再行鉴定。蓝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蓝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待遇后,工伤职工除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待遇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伤职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蓝某在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后,不得另行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中未涉及公司赔偿蓝某的任何项目及金额,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视为责任免除协议,属于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蓝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利用其信息、资源或谈判能力等优势与劳动者签订免除用人单位全部赔偿义务的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类协议使劳动者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存在显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协商化解纠纷时,不得利用劳动者危困处境或法律盲区签订“低价买断”协议。本案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不仅是对个体劳动者的救济,更是通过司法裁判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劳动关系生态,有助于减少因赔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劳资双方在法治框架下建立更平等的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