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降低劳动者薪酬的,应承担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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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3日,罗某与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招商主管一职,月工资为“底薪6000元+提成”。该公司其他招商主管月工资为“底薪4000元+提成”。2022年5月16日,罗某向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报备怀孕。2022年5月19日,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方将招商主管工资调整为“底薪4000元+绩效工资2000元+提成”的薪资组成模式,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罗某未完成考核任务为由停发了部分待遇。罗某于2022年10月起开始休产假,2023年10月,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6000元/月补足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4个月工资,在未被受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低劳动者的薪酬。本案中,虽然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调薪行为针对所有招商主管,但客观上导致罗某的薪酬因此降低。罗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有约定,罗某对约定内容也有相应的预期。在罗某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薪酬却降低不符合约定的变岗变薪情形。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薪酬制度时,如涉及对劳动者权利重大影响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就此调薪行为征求过罗某意见,因此该行为属于单方降薪行为。故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罗某的调薪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亦不符合双方约定以及法律规定,遂判决重庆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补足罗某该期间的岗位工资8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单方调整。用人单位如需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过民主协商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本案通过判决肯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单方无故降薪导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对于规范用人单位调岗调薪行为,具有指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