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公司承建某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建筑劳务公司。2023年6月23日,陈某(61周岁)经人介绍到前述建设项目从事植钢筋工作,但未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同年6月25日14时45分许,陈某在作业时不慎从架子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主要疾病为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陈某就工伤赔偿事宜与某航道局公司和某建筑劳务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航道局公司、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案涉纠纷的用工主体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陈某一次性支付各项损失赔偿费55000元。某建筑劳务公司已按协议向陈某支付了赔偿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法院善用诉中调解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案例。陈某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陈某并未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款,若引导陈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径行判决,可能导致衍生诉讼。因此本案在厘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以陈某系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以致受伤作为调解起点,组织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向陈某赔偿损失为调解终点。本案的处理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后某建筑劳务公司已按协议向陈某支付了赔偿费,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