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虚假诉讼 全力守护群众“薪安”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彭某权等虚假诉讼案
来源:达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某沟槽煤矿登记注册,投资人为陶某斌。2014年3月,某通公司与某沟槽煤矿投资人陶某斌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该煤矿在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由某通公司实际经营。2017年7月,某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与陶某斌签订协议,约定陶某斌自2017年7月起实际履行某沟槽煤矿的法人职责。2019年,陶某斌申请关闭该煤矿,2020年6月,煤矿被政府决定关闭,获得省、市、区奖补资金861.42万元以及去产能指标交易款923.125万元(去产能指标交易款属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替代资金)。因陶某斌和某通公司就某沟槽煤矿产权归属争议较大,以致前述奖补资金权属难以确定,故政府决定前述款项暂存于政府账户接受监管。为争夺前述款项的归属权,彭某权(时任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黄某北、龙某、曹某等人明知前述奖补资金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职工工资、解决工伤、职业病等遗留问题处置上,却采取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冒充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虚假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借款、投资款等普通债权捏造为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捏造虚假工人,由黄某北、龙某、曹某作为诉讼代表,以104名某沟槽“煤矿工人”的名义提起虚假诉讼,向某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意图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为参与分配前述奖补资金创造条件。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彭某权以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黄某北等人代表的“煤矿工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调解内容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后经查实该案存在大量捏造欠薪工人身份和民事证据干扰诉讼的情形,以致案发。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权等人为骗取国家政策性奖补资金,采取冒充欠薪工人在“推举诉讼代表决定书”上签名,大量伪造“劳动合同”“付款凭单”“任命书”“会议纪要”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手段,捏造某沟槽煤矿拖欠虚假工人工资的事实,将工程保证金、投资款、借款等普通债权捏造成享有优先权的工人工资或直接捏造虚假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权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权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报酬权益,是兜牢民生底线的必选项、必答题。本案中,彭某权等人伪造民事诉讼证据,虚构工人名单,捏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向单位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虚假诉讼,试图骗取国家奖补资金。这不仅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损害国家财产安全,亦损害了劳动者的薪资权益。人民法院对相关被告人依法惩处,既做到了罪刑相适、罚当其罪,又充分彰显出人民法院全力守护民众“薪安”的坚定决心。同时警醒各诉讼参与人和用人单位,国家奖补资金的首要用途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切不可在劳动者薪资上打“歪主意”;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试图以诉讼手段达成骗取国家奖补资金和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非法目的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