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单方制定的不利于司机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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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国诉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达川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7日,原告黄某国通过某APP注册成为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的加盟司机,并累计接单32853次。期间,平台公司以违约金、订单扣款为由,按照每次10元至70元的标准,累计扣减黄某国平台账户费用54笔共计568.99元。另查明,经双方同意的网约车司机APP《用户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但未对违约行为明确约定违约金。APP中的“司机课堂”版块中明确规定,对司机擅自拼单、绕路、反方向行驶等诱导乘客取消订单的行为,将采取暂停服务、扣除违约金等处罚措施。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用户协议》属格式合同,故平台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第八条(5)“其他可适用的限制措施”,扣减的52笔费用550.99元,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黄某国接受上述52个平台派单后,无正当理由未依约运送乘客,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应赔偿公司佣金损失175.51元。黄某国对此金额亦无异议。另根据《用户协议》约定,司机应当及时学习“司机课堂”板块的判责规则,以便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约车服务,黄某国亦承认知晓其学习义务,法院认定“司机课堂”内容系《用户协议》的补充条款,黄某国应该承担违反“司机课堂”规定行为的违约责任,对因违反明确规定而产生的2笔扣款18元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平台公司退还黄某国375.4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已发展成为接近700万人的庞大就业群体,但权益难保障、缺少话语权一直是困扰网约车司机的突出问题。本案通过厘清网约车司机和平台方各自的权利责任,依法认定“霸王条款”,纠正了平台方利用事实上的支配地位随意扣费、以罚代管等问题,改变了网约车司机只能被动接受“游戏规则”的现状。该案的依法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有益举措,不仅有助于引导网约车行业的规范管理,亦有利于加强新就业形态下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护,对审理网约车服务合同领域的类似案例具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