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法院+工会+园区管委会”联动联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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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坐落在某园区的一家制造业企业,赵某等19名劳动者自公司成立之初即入职,已工作十余年。2021年公司出现生产经营困难,2025年初因经营状况恶化决定提前解散。赵某等19名劳动者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因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公司承认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双方在金额上未达成一致,赵某等19名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经多部门联合调解,某公司同意支付19名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80余万元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公司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管理一方,对劳动者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提前解散,但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且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矛盾较大,存在群体性风险。仲裁委员会迅速启动调裁审衔接机制,及时向区人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并联合区总工会、园区管委会等多部门组成专项调解小组。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核实工资金额;人民法院从案件审判和执行等角度向劳动者释明存在的法律风险;区总工会以劳动者视角,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化解焦虑情绪;园区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组织劳资双方“面对面”调解。经多部门共同努力,最终19名劳动者与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直接关系个人和家庭的生活保障,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用工管理上,应健全完善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建立劳动者工资支付台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该案涉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妥善化解,是人社、法院、工会、园区管委会等多部门依法履职、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调裁审多元解纷机制作用,综合运用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方力量,合力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和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有益探索,切实让劳动者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和温度,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