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科技公司员工,岗位为运维中控岗。2024年5月21日,某科技公司因生产经营战略发生变化,对企业内部组织架构进行相应调整,取消运维中控岗,将王某调至运维项目岗并提供了新岗位说明及培训,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且未到新岗位报到。2024年6月8日,某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王某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科技公司调整王某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某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将王某由运维中控岗调至运维项目岗,岗位调整后王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均无变化。从工作内容上看,运维中控岗与运维项目岗均为运维部一线操作岗位,两个岗位工作内容性质相近。同时,某科技公司已对王某进行新岗位工作内容的岗前培训,且王某通过了培训测试。从客观情况看,某科技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战略调整,运维中控岗已取消,新岗位亦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因此,该调岗行为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某科技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不服从公司安排调动工作岗位或不配合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经查,该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王某公示告知,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故仲裁委员会认定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为更好地提升市场竞争力,用人单位改变经营战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组织架构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该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不能超过合理限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有充分的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且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用人单位如需要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作为劳动者亦应理性维权,在岗位调整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及时沟通意见、表达诉求,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负有配合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