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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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门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2

裁判要旨

  逆向劳务派遣无效,劳动者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10日,仇某与南通某工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仇某在南通某工贸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2021年5月12日,仇某与第三人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仇某仍继续在南通某工贸公司从事原工作,薪资待遇、工作内容、地点均未发生改变。2021年11月27日,仇某在工作中受伤,构成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南通某工贸公司曾于2023年6月与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南通某工贸公司将部分工作岗位进行外包,外包岗位职工劳动关系归属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由外包公司进行薪资发放、社保申报缴纳。2023年6月8日,第三人向南通某工贸公司出具《外派证明》,载明仇某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南通某工贸公司从事机修及电工工作。仇某以南通某工贸公司拖欠工资、随意克扣工资为由于2023年3月31日向其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南通某工贸公司三日内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工伤十级赔偿款。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仇某自2018年1月与南通某工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至该单位工作,在提供劳动期间虽于2021年5月与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仇某实际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未发生任何改变,且庭审中南通某工贸公司自述系仇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因客观情况无法在其单位缴纳社保,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故仇某与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建立,应认定仇某仍与南通某工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应由南通某工贸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仇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逆向派遣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来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劳动者而言,逆向劳务派遣往往会使其受到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缺失、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职业发展受限等不公平待遇,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用工市场而言,此举虽会暂时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但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必然扰乱正常的用工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派遣回原单位继续劳动的情况,实际用工主体并未发生改变,这种虚假的劳务派遣违背了立法本意,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