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27日,该公司定向委托对30名核心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198万元。7月27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李某参与上述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为培训结束之日起三年。2023年3月30日,李某向公司提出于4月27日离职。公司随后提起仲裁,主张李某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用6万余元。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合法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李某系主动离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服务期与违约金制度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制度,一方面鼓励企业加大对劳动者专项技能培养的投入,另一方面允许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的解除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避免企业人才的不当流失。违约金条款则是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承诺的约束机制,既体现契约精神,又防止劳动者滥用自由择业权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