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离职前负有勤勉交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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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安徽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合肥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李某入职安徽某智能科技公司任研发生产部技术总监,同时系案涉项目课题组重要成员。同年11月初,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为了减少对案涉项目产生的影响,公司提出李某继续支持项目推进,确保2023年12月底完成预交付。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11月9日起李某不再前往公司工作,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随后,李某与公司分别以对方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生效裁判认定,李某在案涉项目研发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且在离职后经公司催促仍未积极办理交接,其行为对案涉项目完成进度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研发周期延长,从而导致公司产生直接损失,故认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现代公司发展运营中,赋予公司管理层广泛权利,但公司高管作为劳动者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二者应做到兼顾与平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