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开设鞋厂,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因经营不善,唐某于2014年9月6日在拖欠57名工人工资626815元的情况下弃厂逃匿。同年9月12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于9月16日前发清拖欠员工工资。后工人代表变卖鞋厂机器设备后按照30%的比例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切勿一走了之逃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广大劳动者也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