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名劳动者被欠薪,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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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东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袁某、谢某、许某等十六名劳动者受被告惠东县某鞋厂聘请从事加工、制鞋工作。2017年8月底,该鞋厂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停业,其转卖鞋厂机器设备后仍拖欠上述十六名工人工资合计86655元未付,后鞋厂经营者龚某离开惠东县,不知去向。袁某、谢某等人追偿工资无果后于2017年11月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通过经营者龚某的手机号码与其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并与其确认送达地址,该批系列案在开庭审理后一周内审结。

判决结果

  被告惠东县某鞋厂拖欠原告袁某、谢某、许某等十六名劳动者工资合计86655元未付,有被告经营者龚某签名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持该欠条为凭,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经营者应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员工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案例即属于该类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应该按照约定的工时或按月进行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