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资格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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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1日  阅读量:5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9日,郑某到某民办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应聘时郑某向医院提交了助理医师资格证及助理医师执业证、主治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院要求郑某提交相关证照原件,郑某答应以后提交。医院遂聘用郑某为主治医师。郑某按照医院安排上班和休息,医院按照郑某上班工作量及科室收入结算郑某的工资。2016年8月26日,医院要求郑某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手续,郑某因此于次日离开医院。同年11月,郑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2016年8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查实,郑某是依法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其主治医师资格证是伪造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主治医师资格证是医院录用郑某为主治医师的前提条件。郑某使用伪造的主治医师资格证到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岗位,对双方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具有重大影响。我国执业医师法对主治医师从业必须具备主治医师资格有明确的规定。郑某提供虚假的主治医师资格证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被聘为主治医师,应认定郑某与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评析

  劳动者入职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对方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法定义务。郑某提供虚假的主治医师资格证到医院应聘主治医师岗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欺骗医院的故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郑某的欺骗行为导致无效,医院无需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与医院之间劳动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郑某已实际付出劳动,医院应参照该院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郑某2016年8月份的工资。如郑某给医院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