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彭某与某家电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由彭某为该公司提供家电清洗服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线上派单,彭某完成家电清洗服务后获得对应报酬。服务期间,彭某需穿着统一工作服,自备清洁工具。2024年6月11日,彭某在完成服务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某家电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彭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家电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书》并不代表双方必然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进行审查。
在人身从属性方面,彭某所承接的业务单均由某家电公司派发,且某家电公司限制彭某只能承接公司的派单,禁止彭师傅接私单。此外,某家电公司对彭某的工作设立一定的服务标准及具体的奖惩措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故彭某对某家电公司具有人身从属性。在经济从属性方面,某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彭某支付报酬,彭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从公司所获取的报酬,具有较高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彭某受某家电公司的管理,其所从事的家电清洗工作系某家电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亦由某家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结算后发放,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彭某与某家电公司之间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彭某自2024年3月9日承接第一单业务,故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论是新业态产业还是传统产业,都有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书》等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法定用工义务,试图以合同名称掩盖真实用工关系。对此,明确劳动关系认定需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破除误导性书面外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规范了企业通过合同名称规避责任的用工行为,为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形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