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起,老程和儿子小程应聘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担任保安,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接受日常管理,需要请假或发生其他临时情况时,都向某建筑公司的安全部负责人汇报,工资由该公司的会计发放到老程的工资卡里。2019年11月的一天,老程在保安室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料理完老程的后事后,老程的家属认为,老程虽然没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在某建筑公司上班,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老程在保安室值守时突发疾病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而某建筑公司则表示,虽然老程父子在该公司担任保安工作,但人不是由其招聘来的,工作内容也不是其安排的,劳动报酬不是该公司支付的,而是由某保安公司指派到工地担任门卫工作的,故该公司与老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多次协商无果后,老程的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劳动仲裁,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老程的家属便将某建筑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老程去世后,某建筑公司出具了《保安欠款情况》说明,确认截止2019年11月份,仍欠付保安员老程和其子小程七个月的工资还没发放,累计欠款42000元,该公司的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也在这一说明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了项目资料专用章。但老程去世后,某建筑公司既未为其申请工伤,也未协调其所称保安公司解决,而此时某保安公司经多次前往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电话查找,已是失联状态,原被告也均称联系不上该保安公司。
法院判决
一审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劳动争议纠纷坚持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均衡和谐发展的同时,注重坚持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第一,本案中劳动者老程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构成条件和特征。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自行招用保安的单位,能够成为本案劳动者老程的用人单位。老程作为门岗保卫人员的工作是为被告某建筑公司看管其承建的涉案项目工地,该工作本身就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涉案工地项目正常运转中不可分割的辅助性工作的一部分,受益的直接主体是被告某建筑公司。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但在事实上老程从事的工作是被告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受其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报酬,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以公平、自愿、合法为基础,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观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能证明保安公司有与老程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使受害劳动者确认、知晓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且老程亲属亦不认可、不知道老程有与保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事实。被告某建筑公司与案外人保安公司所签订、操作的合同手续如果属实,仅系该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约束和对抗不知情的劳动者,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被告公司的辩称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第三,被告在经营和用工过程中理应尽到模范守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但在劳动者老程死亡后,既未积极协调受害人家属申请工伤赔偿问题,也未正式告知和协助其向谁维权、如何维权等问题,致使产生本案纠纷。受害人老程自2017年开始在被告某建筑公司工作,至2019年11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劳动关系亦随之解除。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确认老程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劳动者
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呈多发态势。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等因素考虑,会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一些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面临维权的尴尬。本案中老程就属于此种情形。本案中法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有力地维护了劳动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般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证据情况认定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不清,可针对其提供劳动的所有关联企业同时提起诉讼,对于涉及给付内容的诉求可要求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关联企业相互推诿、逃避责任。也提醒劳动者如遇关联企业用工时应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
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前,应注意尽量选择口碑好、知名度较高的正规用人单位,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注意收集和妥善留存用人单位的有关信息、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被用人单位侵权的证据和材料,如用人单位准确的名称和地址、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劳动合同、施工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拖欠工资的欠条等。一旦发生纠纷,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合法维权,从而最大限度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此外,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和交叉轮换用工的情况,应对确有必要进行的委派、借调或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或签订协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