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宜章法院作出(2022)湘102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宜章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新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5日工资1034元;原告宜章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82元;原告宜章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40元;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26256元。宜章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于郴州中院。同年6月,郴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某新以被执行人拒不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向宜章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10月12日,宜章法院以(2022)湘1022执1427号案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以及司法强制措施的震慑下,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全部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执行人宜章某塑胶玩具有限公司未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新签订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682元。在宜章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公司自动履行完毕。该案从判决到执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正确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