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农民工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招用,在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可向上一级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农民工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若总包单位未以项目参保,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上一级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解答内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请求确认与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