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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细则意见办法解释通知纪要综合
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人社部江苏省政府江苏人社厅南京市政府南京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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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亦有边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下,强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属于不合理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便可能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