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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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秀洲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亦有边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变更须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意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下,强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属于不合理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并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便可能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