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且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其涉嫌犯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停发工资待遇。劳动者如不存在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或其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拒绝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袁某系某公司操作工。2023年11月3日,袁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11月6日,某公司对袁某作出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通知袁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不享受公司的任何工资、奖金等各项薪酬福利待遇,同时公司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2023年11月9日,袁某被取保候审。当日,袁某将取保候审情况告知公司并要求回岗上班,但遭到公司拒绝。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袁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其人身自由完全被限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某公司当时据此作出中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袁某被取保候审后,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取保候审虽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属部分限制人身自由,不影响取保候审人依法享有工作、学习、就医等基本权利。本案中,袁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未超过取保候审限定的活动范围。某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袁某因人身自由受限以致无法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或存在其他对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实质性影响之情形,故对袁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权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用人单位据此中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当劳动者被取保候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般来说,除非存在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出差或离开居住地,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等情形外,在被取保候审的劳动者仍有能力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