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的试用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简要案情
2024年8月1日,陈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并约定试用期工资14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15000元/月。2024年10月31日,该公司以降低营运成本为由辞退陈某。陈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根据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应超过2个月,要求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补足2024年10月工资及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陈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故某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范围,超过部分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决某公司支付陈某工资差额1000元及超期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15000元。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考察而约定的特定期限。在此期间,双方可评估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工作环境要求。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条件均有明确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明确录用条件,将试用期条款写入劳动合同,不得签订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合同”,同一家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避免因试用期约定不合法、不明确,导致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劳动者也需注意保留书面劳动合同、录用条件通知等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