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碰瓷”索赔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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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在适用此规定时,应当审慎考量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是否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以职业碰瓷为入职目的的劳动者,由于其并非意在维护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其提出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李某入职某纺织企业,工作未满八个月即选择离职。随后,李某基于该纺织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纺织企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纺织企业辩称,出于对李某的信任,将合同交由李某,并允许其带回家签,而李某以不识字为由委托其他员工代签劳动合同,因此不应获得二倍工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在过去六年内多次在不同省份的用人单位短期工作后即行离职,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对不同用人单位提起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多次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索要二倍工资,足以说明其对劳动合同的性质和不签订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李某在短期工作后即离职,以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主张二倍工资惩罚性赔偿,有违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故认定李某存在职业“碰瓷”之恶意,仲裁委裁定对其提出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律关于支付二倍工资规定的宗旨在于提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而非使劳动者得以从中获取超出其劳动价值的额外利益。若劳动者提出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具有职业碰瓷的恶意,则此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实施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初衷,与诚信原则相悖。求职与招聘均非易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秉持诚信、友善的态度,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