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服务商与自主运营的网约车驾驶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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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企业的服务商。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提供车辆,并通过某平台推送网约车订单;某科技公司根据订单完成情况结算报酬,王某需提供等额发票;王某承诺每月完成订单流水不低于4937.5元,否则应补足差额;王某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3天及以上,应书面报备原因等。后双方产生医疗费争议,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王某从事的网约车工作享有较强的运营自主性,在完成约定流水的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单,自主决定运营时间,因个人原因连续停运3天及以上,仅需书面报备原因,无需事先请假。王某与某科技公司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故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定网约车平台服务商只能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从人身依附性角度,准确界定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实质,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的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