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分包发生工伤,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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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某房产公司、某劳务公司工伤待遇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包人),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雇佣的人员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上溯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基本案情

  某房产公司将涉案工程模板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转包给自然人赵某某,屈某某系由赵某某招用。2020年6月,屈某某在工地拆除模板时,不慎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骨盆骨折、肋骨骨折等。2020年9月,屈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玖级。经仲裁后,屈某某诉请某房产公司、某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将涉案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屈某某在模板工程工作时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屈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穿透了违法分包形成的“法律隔离墙”,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救济,体现了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建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同时,本案明确了工伤保险责任的追溯承担规则,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体现了司法审判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价值取向。

法官提示

  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高发行业,建筑项目层层转包、分包也给工伤劳动者维权造成一定障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包、分包单位应增强规范意识,严格审核承包方资质,切勿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自身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