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所在单位应依法支付受伤职工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杜某在严某开办的塑料加工厂工作,2023年9月杜某工作过程中被设备挤伤,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25 000元,出院后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严某开办的塑料加工厂未经工商登记。杜某起诉严某支付医疗费25 000元、生活费10 0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 500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赔偿金7 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开办的塑料加工厂未经工商登记,其安排杜某在厂中工作,属于非法用工。杜某在工作中受伤,严某作为该厂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三、四、五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杜某要求的赔偿数额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严某按上述数额向杜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一次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受伤劳动者特殊困难时期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伤病及时得到救治,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相关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合规经营,依法缴纳并合理利用工伤保险分担经营风险。
法官提示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违法用工造成劳动者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向非法用工单位主张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一次性赔偿金。非法用工情况下,相关赔偿全部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分担风险,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相关单位应依法登记、备案,合规经营,避免产生非法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