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公司管理的股东、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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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某与某旅游公司二倍工资赔偿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但不接受公司劳动管理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某旅游公司共有股东五人,各持股20%,邴某是某旅游公司股东之一,任公司董事,参与经营,享受分红;某旅游公司未与邴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未支付过工资,未对邴某进行考勤等管理。邴某同时还出资成立并经营多家公司。后邴某起诉某旅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邴某是某旅游公司的股东及董事,其虽参与公司经营,但无需接受公司考勤等管理,与一般劳动者明显有异,某旅游公司亦不向其支付工资,邴某同时还出资成立并经营多家公司,与某旅游公司之间无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旅游公司无需与邴某签订劳动合同,邴某要求某旅游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邴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存在向公司提供“劳动”的表象,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供劳动,而股东的经营行为并非处于公司管理下,故不能因存在经营行为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股东经营行为与一般劳动者提供劳动加以区分,有利于防止股东权利与劳动者权利的混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公司股东、董事等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是基于其投资人身份和公司管理模式的安排,而非基于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看是否具备以下特征:1.接受公司考勤等日常管理;2.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方式提供劳动;3.从公司获得固定工资性收入;4.与公司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单纯参与公司经营、享受分红不构成劳动关系。股东及公司其他实际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解决,以劳动者的身份主张劳动关系下的相关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