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退工后,派遣单位有权另行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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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日照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原用工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坚持要求回原用工单位不具合理性;劳动者拒绝派遣单位合理的重新派遣、拒不提供劳动的,派遣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汪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校车公司从事照管员工作,后汪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某校车公司以此为由将汪某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为汪某多次重新安排岗位,并确保待遇不降低,但汪某坚持要求回某校车公司工作,拒不接受新岗位安排,连续数月不提供劳动,某人力资源公司因此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汪某诉至法院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某校车公司将汪某退回后,无权强制将汪某再次派遣至某校车公司。汪某坚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派遣至某校车公司工作,不具有合理性。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汪某进行了合理的重新派遣,但汪某拒不到岗,且连续数月不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供劳动,某人力资源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经过法定程序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判决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模式,在促进就业和灵活用工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特别是用工单位退工后派遣单位的合理调岗权。既保障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又引导劳动者正确认识劳务派遣关系的特点,避免因不合理诉求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最终损害自身利益。同时,也为劳务派遣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用工秩序。

法官提示

  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用工单位在是否接受某具体被派遣劳动者问题上有其自主权,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均无权强行要求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发生退工时,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应当积极协商,重新寻求新岗位或进行其他合理安排;派遣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为劳动者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保持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