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公司的雇员清单中包含李某。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等十种情形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间,李某在家中于活时摔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支出医疗费385040元。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属于个人意外事故,非雇主责任,不能适用案涉保险理赔。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单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甲公司,被保险人亦为甲公司,并非雇员,故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非独立的意外险,而是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应以雇主应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李某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李某非适格原告,故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性质认定。一般而言,主险与附加险的产品性质应为一致,且附加险应以主险中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基础。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财产险,以雇主为被保险人,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律责任。意外伤害险为人身险,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承保的是雇员的意外事故损失。二者在保障内容、赔付标准、赔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在新业态领域,劳动者就业方式灵活,新业态保险产品创新性强,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应该尊重金融市场的特性和创新需求。案涉产品属于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嵌套组合的新产品,雇主责任险属于主险,附加意外险属于从合同项下的险种,应当遵循主从关系进行认定。既然雇员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活动中发生意外,那么不能将附加意外险作为单独险种主张理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中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提示雇主贵任险的附加险不能脱离主险存在,有效发挥了裁判对后续潜在纠纷的指引作用,有助于当事人厘清法律误区,更好地发挥雇主责任险在实践中的风险分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