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微于2019年4月入职某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23年12月25日,某公司向董某微发出《调岗通知书》,从次日起将董某微工作岗位由A调整至B,调岗后待遇不变。董某微未按调岗通知安排,仍在原岗位A工作。2024年1月3日,某公司再向董某微发出《调岗安排》,从次日起将董某微工作岗位由B调整至C。董某微仍在岗位A工作。2024年1月9日,某公司以董某微上班时间睡觉、玩手机、不服从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等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董某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4,000元,仲裁委驳回董某微的诉求。董某微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董某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定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董某微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而依法驳回董某微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亦维护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用人单位在保障劳动内容、劳动条件、薪酬待遇等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应服从岗位调整安排,这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