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出的合理调岗决定 劳动者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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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锡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杨某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冲突,破坏公司办公用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恐吓,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杨某的奖惩记录(近三年有9次惩处记录)及多次因不当言行被投诉的情况,对杨某作出撤职(由科长调整至高级专员)、调动的处理决定。杨某拒不接受公司的处理决定,也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管理人员及人事劝导无果,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依据规章制度在征询工会意见后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不符,向仲裁委提出请求,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规范》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的依据。本案中杨某因其自身违纪行为,多次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公司作出的撤职、调岗决定是合理的。杨某拒不接受调岗也未实际提供劳动,已构成了旷工。公司以此为由依据规章制度并征询工会意见后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仲裁委对杨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因过错行为受到处罚时,应积极改正错误、汲取教训,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处理持有异议,也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而不是以消极方式对抗。用人单位既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对劳动者的教育引领作用,也要在日常管理中多倾听劳动者的声音,注重人性化管理,营造积极健康的用工关系。本案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